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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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年)》要求,现将《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大力支持与鼓励民营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市产业升级与经济繁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支持县区(含高新区)、社会资金、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先进管理团队,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支持孵化器在投融资、知识产权、技术合作与转移、创业指导、创新培训等服务项目,增加服务科目,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
第四条 支持投资建设孵化器。对投资建设孵化器给予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新建孵化器给予200元/平方米财政资金补助,每个孵化器最大建设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租用废弃车间、闲置厂房等场地用于孵化器建设的,给予进驻企业连续两年10元/平方米.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支持孵化器能力提升。对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水平提升突出的孵化器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认定为柳州市级、广西自治区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本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如符合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柳州市政府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设立的相关基金的支持条件,优先通过基金投资参股的形式给予支持,并可适当放大补助和奖励资金的额度。
第五条 支持孵化器服务效益发展。对产出效益突出的孵化器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已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财政资金补助;每成功毕业1家企业,给予5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于同一家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的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七条 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支持社会资本、创业创新团队,面对社会要素需求,发掘市场,投资建设众创空间。
第八条 发挥政府扶持政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要素健全、建设发展成效明显的众创空间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九条 开展柳州市级众创空间建设认定工作,对被认定为柳州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第十条 支持众创空间升级发展,对获备案或认定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给予3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已获得国家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第十一条 对于各县区(高新区)重点建设的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落实场地和运营团队的基础上,可以先期支持部分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财政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取消其相关资格并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区)、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配套资助。
附件:1. 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2. 柳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1
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自治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孵化器。
第三条 各县区(含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配套设施。孵化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器自愿向所属区域科技部门备案。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以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行“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加速发展”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改革。
第五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运营时间1年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在孵企业数12家以上(专业孵化器6家以上);建在县区乡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8家以上(专业型的4家以上)。
(五)孵化器应具有5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设在县区乡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有2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六)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是在柳州市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等主营业务(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高新技术服务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含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区(含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市科技部门常年受理市级孵化器申报,分批认定。
第十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须报送的材料
(一)柳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六)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七)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八) 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九) 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十一) 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应按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市级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含高新区)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新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孵化管理制度,坚持“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建立金融担保贷款机制,与银行、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五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迁出孵化器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根据柳州市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和建设标准,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资金补助的,由市科技部门取消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柳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众创空间建设,加快众创空间发展,做好众创空间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桂科高字〔2016〕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建设指导和综合服务,备案柳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组织评定众创空间建设,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或认定。
各县区(含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县区(含高新区)科技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章 市级备案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者和运营者、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专业能力。
(二)具备基本服务设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
1.创客空间类。场地面积应在15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基于网络的创客空间无物理空间要求,但应具备相应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创客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2.创业咖啡类。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办公与项目路演等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
3.创新工场类。场地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元器件、基本耗材等研发资源。提供单个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创新工位20个以上。单位内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免费向创客开放,高校创办的创新工场应免费向在校和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开放,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三)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1. 集聚创新创业者。
2. 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并设立有种子基金。
3. 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展示、项目运作与投资路演、项目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4. 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为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科技信息检索、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5. 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6.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7. 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8. 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填写《柳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向所在县区(含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区(含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部门常年受理、分批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对拟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部门发文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各县区(含高新区)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
第七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市科技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给予资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八条 各众创空间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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