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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政策

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2 17:56:00 浏览次数: 【字体:

 

柳科字〔2012〕16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科普规划,推动全社会科普工作开展,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建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科普示范基地,面向广大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切实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柳州市科技局制定了《柳州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8日

                                        

  柳州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印发

 

 

 

柳州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科普规划,推动全社会科普工作开展,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建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科普示范基地,面向广大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切实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主要面向全市公众普及科技知识和传播现代科技信息的载体,是普及先进科技的重要设施,是展示先进科技成果,培养科学意识与方法的科普宣传教育和科技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普示范基地是面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应给予支持,享受国家开展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基地任务

第四条 科普示范基地是为广大市民提供科普服务,促进其科学素质培养和提高的重要平台。科普示范基地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有关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作用,积极面向青少年及广大公众开放,大力开展经常化、群众化、社会化的科普活动。要确保一定的开放时间,每年开展的科普活动覆盖不少于1000人次。对各团体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要给予必要支持。

第五条 科普示范基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科普服务质量与水平。要在自主开发优、新、特科普宣传教育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并实现社会共享。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贴近实际、突出特色、讲求实效,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要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冬春季)、科技活动周(5月)、全国科普日(10月)等一些重要活动,在科普示范基地开展2次以上重点科普活动。

第六条 科普示范基地要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每个基地除固定专人科普人员外,要长期依靠1名以上科普专家,并培养10名以下科普工作志愿者。要经常请科研、教育、推广、科普专家进行工作指导、人员培训和科普知识讲座。要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合作,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做好宣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市科协负责组织。

第八条 申报对象:在全市范围具有较强的科普教育示范功能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包括博物馆、动植物园区、自然和文化遗址保护区、科研基地、教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园区、工农业科技园、社区村镇、科普场馆所、休闲观光基地以及相关的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均可自愿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时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第九条 申报科普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倡导科学,反对迷信,遵纪守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公益性为目的,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示范活动;

(二)科普示范基地工作任务与职责明确,机构健全,并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同时具有科普志愿者队伍。

(三)具备与科普活动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科普活动场所,主要设施及设备配置较为完善,建有科普志愿者服务站、科普活动室(站)、科普图书室,科普网站,科普画廊(宣传栏)等。

(四)科普工作经费有基本保障,能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科普工作经费;

(五)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氛围浓厚,科普效果显著,突出主题,坚持开展科普活动,人员参与活动积极性高,近2年内无造成恶劣影响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愚昧落后习俗。经常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

(六)公众科学素质提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健康生活的风气蔚然成风;企事业、学校、社区环境整洁、优美、安全;科普与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成绩显著。

第十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由各县区科技局、科协、柳东新区科技局等各委办局负责开展本辖区行业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组织推荐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建专家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评审。

(四)专家组根据基地的有关材料,按照基地申报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汇总专家组审查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和市科协研究,确定科普示范基地的名单,确定当年科普示范基地候选单位;

(六)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和市科协联合认定,并统一颁发牌匾;

 

第四章  基地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科协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以多种方式支持科普示范基地开展创新性工作,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和科技示范的能为与水平。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委办局等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建设工作,在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工作良性运行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各县区科技局和科协要对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并向市科技局和市科协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普示范基地,市科技局和市科协将予以表彰,并推荐给省级命名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参与全国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国科普工作先进个人的评比工作。

第十五条 科普示范基地将是我市科普工作实施的重要载体及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平台,并对我市科普工作发展产生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市科技局、市科协将通过科普能力建设项目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科普示范基地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对其的认定。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四)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条件,或经检查评估认定为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科普示范基地的义务。

 

第五章  基地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 领导重视

(一)将科普工作列入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基层领导积极带头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三)制定有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科普工作计划、文件、资料管理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四)科普活动经费列入单位部门财务预算,人均科普经费不低于0.6元,并随着单位部门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积极争取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支持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网络健全

   (一)成立有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的科普小组。

   (二)科普示范基地工作任务与职责明确,机构健全,并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三)有一支热爱公益事业、热心科普工作的志愿者队伍(科普宣传员、青少年校外科技辅导员等),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1 0人,每人每年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 0小时。

    第十九条  设施完善

   (一)建有与科普活动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科普活动场所,固定的科普画廊或科普橱窗等宣传设施1 0米以上。

(二))主要设施及设备配置较为完善,建有科普志愿者服务站、科普活动室(站)、科普图书室,科普网站,科普画廊(宣传栏)等。

   (三)科普活动场所应配备有科普声像设备(电视机、DVD机、科普知识光盘等)。

    第二十条  成效显著

   (一)根据居民需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利用驻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社会资源的优势,经常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二)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全年无较大影响的封建迷信、邪教、伪科学活动的发生(此为一项否决项)。

   (三)科普画廊、科普橱窗的内容每季更新1次(有更换记录)。

   (四)每年举办提高公众科学素养的大型科普活动不少于2次。

   (五)每年利用节假日组织青少年开展校外科技活动不少于5次。

(六)科普示范基地的公众科学素质明显提高,科技意识明显增强,崇尚科学、反对迷信、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健康生活的风气蔚然成风;企事业、学校、社区环境整洁、优美、安全;科普与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深入人心。

 

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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