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财行【2017】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柳财行〔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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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柳江县设立柳州市柳江区的通知》(柳政发〔2016〕66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柳江县设立柳江区。按照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柳财行〔2014〕7号)有关规定,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柳江辖区办事不视为出差,不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差旅费。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7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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