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温馨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就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进行温馨提醒: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购买方为企业,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需要向商家提供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实际工作中如果确实需要提供学校财务信息,具体如下:
纳税人名称: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200498601777F
地址、电话:广西柳州市社湾路28号 0772-3156070
开户行及账号:交通银行西江支行 452060600018120020185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即:大类名称发票将不能作为报销凭证。购物发票不能再开“食品”、“办公用品”、“礼品”等大类,需要具体购物明细清单。确实购买了办公用品,要在发票上标明购物明细。如果不能细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备注商品明细。比如,买了几支签字笔,要在发票上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从而杜绝违规空间。
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不可以更换发票内容。如果一个订单里既有图书又有日用品,应分别开具两张发票。
附件:1、相关参考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4461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643830/content.html
2、税局核定的发票样式
财务处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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