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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1 10:53:00 浏览次数: 【字体:

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和本院有关保管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二、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不得在不安全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四、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提供重要档案内容。

五、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六、整理档案过程中不得丢失档案材料,不随便议论档案内容;在档案整理中形成的各种稿纸、废纸一缕按照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七、档案库房除档案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八、档案及档案材料离开档案室,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外来单位查阅档案要提供《档案查阅审批表》。

九、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需销毁的材料,必须进行登记,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十、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铁质档案柜内,档案室门窗必须坚固适用,有防盗、防火安全措施,定时杀虫除湿。

十一 、库房和档案柜要保持清洁。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食品等,以确保安全。

十二、档案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的“六防”(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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