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收集制度
收集制度
一、 认真执行广西区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资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时,准确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 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材料,并及时归档。
三、 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四、 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收进材料的时间顺序,登记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登记簿》上,并在次月内归入档案袋(盒)内。
五、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订正或补送,补办手续,限期报送。
六、 统一布置填写的归档材料,按限定时间及时收集,对逾期不报的进行催收,并通报批评。
七、 定期核查收取、管理的档案,发现缺少的材料,及时登记在《索取所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登记表》上,主动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
八、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主管人事档案部门归档。
九、 形成的档案材料使用A4纸张(规格210mm*797mm)。
十、 根据工作需要,定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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