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职院字〔2021〕71 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柳职院字〔2021〕71 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加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充分调动和发挥二级学院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同时,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收入分配、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充分调动和发挥二级学院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同时,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收入分配、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及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部门)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项目,包括各类非学历培训、专本衔接自考学历教育、社会考试、技能竞赛及指导服务、劳动教育和职业体验(研学)等(以下简称社会服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社会服务均按项目形式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比例分成、收支平衡、经费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由各部门开发的项目原则上为开发部门即为项目承办部门;上级委托或学校开发的项目,原则上依据项目类别及专业归属由相应职能部门分配到相应的部门承办。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社会服务项目统筹、管理、协调;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原则上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金额等。
第七条 社会服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财务处集中、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开展有偿性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分配,学校、部门具体的提成比例如下:
序号 | 服务项目类别 | 学校提成 | 部门提成 | 备注 |
1 | 非本校学生各类社会培训以及技能等级认定 | 总收入15% | 总收入85% | 总收入指该项目进入学校账上,扣除上交财政1%管理费后的所有收入(下同);成本从部门提成收入中开支。 |
2 | 本校学生各类社会培训以及技能等级认定 | 总收入25% | 总收入75% | 总收入指该项目扣除上缴鉴定单位费用后的结余,成本(含学校派出的考评员、考务工作人员)从承办部门提成收入中开支。 |
3 | 专本衔接自考 学历教育 | 总收入10% | 总收入90% | 成本从该项目部门提成收入中开支;教师课酬、班主任津贴等日常支出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制定标准。 |
4 | 社会考试服务 | 总收入10% | 总收入90% | 成本从部门提成收入中开支 |
5 | 职业技能竞赛及指导服务 | 总收入10% | 总收入90% | 成本从部门提成收入中开支 |
6 | 劳动教育和职业体验研学 | 总收入10% | 总收入90% | 成本从部门提成收入中开支 |
7 | 体育运动技能培训及服务 | 总收入30% | 总收入70% | 成本从部门提成收入中开支 |
注: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新的“服务项目类别”,按照学校“一事一议”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服务收入提成的划拨,在费用进入学校账户后,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及提成比例提出划拨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学校财务处分别将相关提成费用划拨到相关承办部门及学校社会服务项目专门账目。
第十条 各部门对划入本部门的社会服务费,按照学校社会服务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及财务有关规定有相应的自主支配权,各承办部门正职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在不违背学校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下,自行制定社会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费用开支标准须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与考试劳务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及学校经费开支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费用支出主要用于社会服务项目开展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培训方案研制费、食宿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考务费、耗材费、项目开发费及其它与本项目开展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结余经费作为本部门社会服务绩效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提成经费主要用于全校人员的社会服务奖励性绩效发放,以及社会服务项目开展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培训方案研制费、食宿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考务费、耗材费、项目开发费及其它与本项目业务开展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奖励性绩效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服务项目学校提留总量情况和二级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利润情况,由学校统筹进行社会服务项目奖励性绩效发放(以下简称社会服务绩效),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全校社会服务绩效发放的资金总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全校社会服务收入总量的30%,还须根据学校当年核定的社会服务绩效发放总量进行控制;社会服务绩效发放的对象为全校在职在编人员及全职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绩效发放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绩效根据二级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利润总量为依据的绩效及标准(以下简称第一部分绩效),第二部分绩效根据社会服务项目学校提留部分资金为依据的绩效及标准(第二部分绩效),即社会服务绩效=第一部分绩效+第二部分绩效。
(一)第一部分绩效的绩效标准及发放系数标准
该部分绩效标准及系数标准实行二级学院和行政教辅部门有区别的方法进行确定。
1.二级学院
(1)绩效标准的确定方法:人均绩效标准=该二级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利润部分的发放总量/该二级学院的发放人数。
(2)发放系数标准:由各二级学院自主确定,并制定发放方案在本部门公示无异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2.行政教辅部门
(1)人均绩效标准按二级学院人均绩效标准前三名的平均值 。
(2)发放系数标准:系数标准原则上参照行政工作量补贴系数标准确定,由人事处确定发放方案,经学校领导审批、批准后执行,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二)第二部分的绩效标准及发放系数
1.发放范围:在全校范围内统筹发放;
2.人均绩效标准:根据学校社会服务项目提留资金总量及第一部分发放后的结余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和会同人事处、财务处确定发放总量,绩效标准为:人均绩效标准=结余总量/全校发放范围总人数。
3.发放系数标准:
(1)行政教辅部门人员的发放系数标准由人事处确定,报学校领导审批和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2)二级学院人员的发放系数标准由二级学院自主确定,经公示无异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及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在确定发放系数标准时,应对在社会服务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和鼓励。
第十八条 各行政教辅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分管业务职权范围内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承办对外社会服务项目,但需经职能部门领导、相关校领导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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